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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5-01-22 15:06:58    信息类型:地方法规     阅读数:31456次
建筑物,环保、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煤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修缮、装修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第四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按以下方式确认和聘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条件的专家,可以向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自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专家推荐,并如实填写《专家登记表》。
(二)省政府采购中心对推荐(自荐)的专家进行审核,或组织有关资深专家评审具备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录入采购机构专家库,发给《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三)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选聘,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四)对已取得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的成员,每两年验证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输续聘手续。
第五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证书》只可作为持证人参加本省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荣誉证书,可接受本级政府采购机构的委托,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个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本着公平、公正和专业对口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依据自己的学识和能力,只接受并提供自己熟悉专业,能够胜任的项目开展评审、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以科学、诚实、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评审、咨询活动,在工作中不受任何采购机构、用户单位、供应商或其他机构的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咨询和评审意见。
第十条 接到采购机构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邀请后,项目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审工作,应在评审开始前一日内通知采购机构。
第十一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专家如遇有下列情况,应自觉提出回避:
(一)本人或直系亲属在评审供应商单位任职;
(二)与拟评审的项目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其它应回避的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机构对受聘参加咨询、评审的专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评审工作实际情况,付给一定数额的报酬(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资格,收回所发的证书:
(一)故意损害采购机构、用户单位和供应商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或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违规向他人透露有关项目评标情况或其他信息的;
(四)以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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